各班级:
为做好学院普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真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湖北省教育厅等八厅关于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和《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长大学工〔2020〕12 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定工作
学院成立学院评议认定工作组、年级评议认定小组、班级评议认定工作小组,其中年级评议认定小组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申请认定的学生不能担任评议小组成员。
二、严格执行认定标准
根据《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以下九种情况:
(一)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四)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
(五)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
(六)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低收入家庭;
(七)城镇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或单亲家庭,供养方经济困难;
(八)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或经济落后的偏僻山区,且家庭经济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学生。
(九)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其他特殊原因,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生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等3档。一年级认定比例≥25%,二、三年级认定比例≥35%,毕业年级认定比例≥20%。
1.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但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虽能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学生生活消费水平低、生活困难的。
2.困难学生:是指家居农村贫困地区,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经济来源少;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学生,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特别困难学生:是指符合《细则》第七条第1-6类的学生,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其他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无其他经济来源支持在校正常的学习与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严格履行认定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班级、年级评议认定小组民主初评→院(系、部)评议认定工作组评议认定→院(系、部)范围公示→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全校范围公示→各院(系、部)及学生资助中心建档等程序。
1.学院及班级二级政策宣讲。
学院政策宣讲。学院要开好一个培训会和两个宣讲会,即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开好辅导员、班主任、学院评定工作组工作培训会,资助专干负责开好学生骨干宣讲会、辅导员负责开好年级宣讲会。
班级评议宣讲。班级由班主任负责召开贫困生认定主题班会,班主任全程参与、指导、评审。班主任指导评定小组对评定者进行评定,认定评定等级。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认定结果需在班级内公示,有异议及时与班主任联系,有问题班主任向学院反映。
2.学生申请。
对于2020级、2019级、2018级、2017级在籍在校本科生,符合《细则》第七条中第1-6类学生(名单由学校提供),均需填写《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确认表》);符合《细则》第七条中第7类学生,首次申请(含跨院转专业非首次申请)的学生需填写《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符合《细则》第七条中第7类,非首次申请的学生,仅需填写《申请表》。
是建档立卡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需认真学习、了解国家及学校资助政策,与监护人协商后,慎重选择放弃,并由本人填写《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意愿确认书》(简称《意愿确认书》见附件3)。
3.民主评议。
班级、年级评议认定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填写《班级认定民主评议记录单》(见附件5)(各班级自行打印)。
4.公示审批。
学院评议认定工作组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学生资助中心将复审结果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确定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班长负责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整理、上交各种表格和发送电子汇总表。
2020级、2019级、2018级、2017级在籍在校学生中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且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
2.学生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3.未经学校同意或非必须在外租房的;
4.经常出入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5.日常消费明显高出周围学生平均水平的;
6.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服装或高档化妆品或有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7.节假日经常到外地旅游的;
8.家庭投资办企业、或拥有豪华楼房、豪华小汽车等的。
9.因个人原因不申请助学贷款,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其他费用。
四、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的基础性工作,各班级要高度重视,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在每学年内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至少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深入班级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3.在申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直接严肃处理并给予行政处分。
4.认真做好特殊困难群体学生摸排与政策解读工作,按国家要求落实资助政策。
五、时间要求:
1、2020年11月6日前,各班主任及班长将贫困生认定工作布置下去,没有贫困证明的同学抓紧时间准备。
2、2020年11月9日前,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完成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六、材料报送要求
1.首次申请认定及再次认定的学生均需填写《确认表》或《申请表》(各班级自行打印),《确认表》或《申请表》及首次申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学院存档备查。
2. 符合1-6类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需填写《意愿确认书》(各班级自行打印),《意愿确认书》由班主任或辅导员交学院存档备查。
3.请各班长以班级为单位提交,并于11月10日晚6点-8点将纸质版材料提交到风华园2栋106办公室。
材料要求:
《附件1 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认表》(纸质版);
《附件2 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证明材料(纸质版);
《附件3 放弃意愿确认书》(纸质版);
《附件5 班级认定民主评议记录单》(纸质版);
《附件6 信息录入表》(电子版);
《附件7 认定排序汇总表》(电子版);
联系人:付老师 电话:0716-806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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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5日